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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实施办法(修订)
2012-12-26 16:52 教务处    (点击: )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本、专科专业设置实施办法(修订)

陕教高〔200345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扩大陕西省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陕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科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和《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国家和陕西省经济建设、局部和整体、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有利于高等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高等学校办出特色;有利于陕西省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教育层次布局结构优化和教育资源合理配置。

第三条  高等学校本科、专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论证报告;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必需的教学文件;

3)有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以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教育部及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本省人才需求和全省高校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有关材料同时抄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核定的主干学科门类(专业类别)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第七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由省教育厅核定后公布,学校每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得超过6个。

第八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核定的主干学科门类(专业类别)设置专业,已形成优势和特色。各高等学校核定的主干学科门类(专业类别)见附件一。

第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优先设置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专业和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和与此相关的专科专业。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审定后,经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设置主干学科门类以外的本科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本科专业,由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程序论证并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审定后,报教育厅备案;高等学校设置主干专业类别以外专科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在本年度内拟新设6个以上专业,所有新设专业均应由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  新建或新升格的高等学校在新建或新升格后在本层次内没有一届毕业生以前各年度的所有专业设置均应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新设置、调整的专业均应在履行审核、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安排招生。专业审核、备案和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省教育厅将在每年12月底以前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  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学校应填写《专业设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二)和申请(备案)表(见附件三)于每年930日签报省教育厅(一式一份)。

第十九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应于每年9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七份)。

1)学校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3)申请表(见附件三);

4)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专业,有关申报材料应于每年915日前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学校及省教育厅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调整或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各校专业设置评议机构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省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省教育厅委托,根据国家和本省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及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高等学校申报的专业进行评议,为省教育厅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省教育厅将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该专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或对专业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自主审定专业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转业,并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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