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凡按照第四十条(一)至(四)款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工作部复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凡按照第四十条(五)款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定该生课程修读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学生工作部复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退学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凡按照第四十条(六)款学生申请退学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办理退学手续。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学校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结束之日或申诉答复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