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因病、因事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可以予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患肺结核、乙型肝炎等传染性疾病,需要长时间治疗和休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休学创业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需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由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及本人书面申请到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服役期间学校保留学籍。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入伍服役至复学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于学期初入学报到注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暂缓注册,保留学籍1年;修满两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实践经验,可以申请保留学籍1至2年参加社会实践。
第三十六条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2年。
第三十七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的,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由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期满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管理责任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