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
为落实省教育厅有关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省学位办学位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我校2019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我校2019届毕业生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毕业资格审查
1. 审查依据
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康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7〕148号)及《安康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毕业生毕业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2. 审查内容
(1)学籍审查。教务处负责,二级学院协助,主要审查毕业生是否有学籍、是否修够规定学业年限。
(2)德育审查。学工部负责,二级学院协助,主要针对毕业生在校期间违纪处分(受记过及以上)及解除违纪处分情况进行审查。请学工部将审查结果签字盖章后于6月10日前书面报送教务处备案。
(3)学业审查。二级学院负责,本科学生根据《安康学院2015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专升本”学生根据《安康学院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汇总审查结果,审查合格者,予以毕业。审查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或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1)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填写《安康学院2019届结业生名单》(附件1);根据以上审查结果,决定学生毕业或结业,颁发相应证书;对于结业学生,二级学院需出具书面告知书(附件2),一式两份,学生签收,二级学院存档;
(2)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安康学院学生延迟毕业申请表》(附件3),学生所在学二级院负责审核;以上两类学生,二级学院均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
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1.审查依据
依据《安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校发〔2014〕120号),结合毕业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
2.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学位授予学生,填写《安康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件4);对不符合学位授予学生,填写《安康学院2019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附件5)及《安康学院2019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汇总表》(附件6);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
(2)6月20日前,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形成《安康学院2019年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并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二级学院于6月14日前将附件1至8送交教务处教务科。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915-3261838
教 务 处
2019年6月3日